某造紙企業(yè)于2016年1月1日之后新投產了一條生產線,按要求需要對新增設施的排放量單獨填報,但是新生產線和舊生產線的能源消耗未分開統(tǒng)計,請問是否可以按照產品產量進行拆分?
對于造紙企業(yè)2016年1月1日新投產的生產線,如與舊生產線能源消耗未分開統(tǒng)計,可合并填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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